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782號
原   告 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恳貞
被   告 鉅銚環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堃麒
被   告  林榮泮
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分別請求新臺幣
(下同)50萬元及70萬元,是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00,00
0元(計算式:500,000+700,000=1,2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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