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0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可抗告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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