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秀如┌───────────────────────────────────────────────────────┐│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光興塑膠機械廠股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8月10日│131,554元│0000000││││有限公司│限公司北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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