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王立村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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