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63號
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邑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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