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安泰登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安泰登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