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部分犯行,惟有證人即被害人乙○○之證述,共犯丙○○、 呂玉雯 之供述,並有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認被告涉嫌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通緝到案,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6年4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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