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宥元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二十五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玖拾伍萬柒仟陸佰貳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阮弘毅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㈠坐落台北○○○區○○段○○段○○○○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C部分:
64,683元(公告土地現值)×120平方公尺(占用面積)=7,761,960元㈡坐落台北○○○區○○段○○段○○○○號土地,即複丈成果圖編號D部分:
55,768元(公告土地現值)×398平方公尺(占用面積)=22.195,664元㈢以上合計:7,761,960元+22.195,664元=29,957,6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