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北鐵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參拾萬捌仟陸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零參佰伍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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