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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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合和 法定代理人 王文雄
王文堅 王東賢 王定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哲 律師複代理人 吳麗美 被告 王飛旺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詹文凱 律師被告 陳玉蓮
白金樹施和美 陳玉桂 陳鴻亮 黃福來 兼上列六人訴訟代理人 彭順發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陸萬肆仟玖佰 伍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捌佰 陸拾玖萬 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計算式:系爭5筆土地平均公告現值18萬2073元×設定地上權面積102.68平方公尺=1869萬52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原告僅繳納 陸萬肆仟玖佰伍拾肆元 ,尚欠壹拾壹萬壹仟陸佰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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