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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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3號原告 陳秀玉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素蓮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3年6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之金額,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柒仟陸佰元,尚應補繳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