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楊澤昇 訴訟代理人 孫浩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遠峯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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