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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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原告 陳正維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米承文 律師複代理人 賴惠玲 被告山多麗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郭建宏 人被告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建宏被告 馮仁秋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子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山多麗有限公司、郭建宏、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及馮仁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捌萬貳仟零肆拾捌元【計算式:(105.08㎡+19.32㎡+23.44㎡)×22,200元=3,282,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