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21號抗告人 廖孝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即99年11月2日民事陳情狀所載不服本院於99年11月5日以99年重訴字第1121號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等意旨)。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