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上訴人即被告山多麗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 郭建宏 人指定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上訴人即被告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郭建宏上訴人即被告 馮仁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正維 間請求拆屋還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㈠上訴人山多麗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㈡上訴人郭建宏之上訴利益為40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㈢上訴人大台北商用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3,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㈣上訴人馮仁秋之上訴利益為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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