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 律師
莊美貴 律師 林國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現金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澎湖縣馬公市○○街肆拾貳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15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惟被告自偵查開始均配合檢警調查,無任何逃避行為,亦無與任何人串證之可能。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本院審酌被告雖犯罪嫌疑重大,惟其於本院訊問時業已自白部分犯行,經核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提出現金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予以限制住居於澎湖縣馬公市○○街○○號,以確保嗣後審判及執行之進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