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2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8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債務還款計畫。
2.聲請人陳明每月應償還互助會6600元,然於債權人清冊並未列載私人間合會債權,請提出更新之債權人清冊,載明私人合會之債權人姓名、地址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提出合會之會員名單、標單並說明何時得標,及得標金額用途或資金流向。
3.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
4.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記錄。
5.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6.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7.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8.請提出聲請人負擔連帶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
9.每月扶養 陸翊 、 陸宸 各支出500元證明資料影本、家族系統表,及應分擔撫養義務人 陸富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10.受扶養人陸翊、陸宸97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11.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醫療費、電信
費、水電費、合會費,及清償各金融機構信用卡及貸款費用證明資料影本。
12.請提出聲請人擔任房屋貸款保證人之不動產土地登記謄本、
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13.請說明聲請人之民間借貸有無約定利息、清償方式及目前清
償金額若干;另請提出向債權人 宋文珍 、 陸富群 、 宋古明發 、 宋文玉 、仲信融資公司借貸之借款交付證明文件,及上開債權之貸款契約書影本,並釋明上開民間債權之用途為何。
14.請提出聲請人積欠臺灣大哥大、威寶電信等公司電信費用證明文件影本。
15.請提出地號為高雄市○○區○○段五小段448號土地登記謄
本、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證明資料影本。
16.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簡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