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海商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海商字第27號原告ScoremakerEnterprisesCo.,Ltd.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松淵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被告協榮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0000000
Sald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複代理人 劉揚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