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43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葉志昭┌──────────────────────────────────────────────┐│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謝鴻飛 │一信長安分社│94年12月1日│11,369元│GU0000000│6│├──┼────┼───────┼──────┼─────────┼──────┼──────┤│002│謝鴻飛│一信長安分社│94年12月2日│11,371元│GU000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