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私立小甜甜幼兒園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之損害,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0000-000=333)。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再被告臺北市私立小甜甜幼兒園係獨資商號,是原告應以獨資商號負責人為被告,請具狀更正當事人名稱為「 李心潔 即臺北市私立小甜甜幼兒園」。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