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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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973號原告 黃仕杰 訴訟代理人 黃合賜
吳孟桓 律師被告 黃大德 兼訴訟代理人 黃登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馨萍 被告 李仲恆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