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次命補正未予回覆,且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5月26日附表:
1.債務人主張前已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2.債務人平均營業額約6萬元,惟所每月薪資所得僅陳報3萬元,請說明之;並陳明所聲請之保全處分內容為何。。
3.債務人必要支出之家計每月1萬元,請說明如有關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及每月依照協商金額還款紀錄。
4.請提出保險費每月3千元之繳納證明文件。
5.釋明受扶養親屬 陳錦評陳錦條 是否有工作能力及提出其薪資。
6.釋明債務人毀諾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