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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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4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偉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偉林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民國111年1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743號卷第42頁),堪認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物品之包裝袋1只,因包覆毒品,其上留有毒品之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就該包裝袋亦應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35號卷第43-1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鑑定,檢出殘留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卷第135頁),因殘留之毒品成分難與該物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上開物品應視同毒品而屬違禁物,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㈤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未檢出殘留有毒品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參(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卷第65頁),又聲請意旨雖主張被告於偵訊時已表明該物品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然細閱該次訊問筆錄,檢察官問被告:「警方於111年10月21日06時許在台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安東路一段口查獲你持有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被告答稱:「是我自己要施用。」等語(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卷第41頁),依此等問答內容,實無從認定被告承認該物為於該案施用毒品之用,且該物既未驗出毒品成分,亦難排除被告誤認該物已經使用之可能,難認該物為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自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玻璃球吸食器

壹個

未檢出毒品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1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213號卷第65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

壹包(含包裝袋壹只)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743號卷第42頁),毛重零點肆捌參參公克,淨重零點貳捌貳玖公克,取樣:零點零零貳壹公克,餘重:零點貳捌零捌公克

3

分裝勺

壹支

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35號卷第43-1頁)

4

吸食器具

壹組

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4月2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15號卷第1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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