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上訴人 田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思擁創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葉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