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心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3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心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34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83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3年1月19日駁回再議之處分而確定,並於114年1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無誤,是聲請意旨記載緩起訴處分係於113年8月22日期滿,應屬誤載,由本院逕予更正。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證明書1份、鑑定暨鑑價報告書2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 可佐 (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8343號卷第73、79、89、9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CHANEL商標髮箍
2件
2
仿冒CELINE商標髮飾
24件
3
仿冒CELINE商標眼鏡
1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