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9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之1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所載「第368條」應更正為「第369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連雅婷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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