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993號債權人 李金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坤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附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㈡補支票2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號FA0000000、FA0000000。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