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3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3991號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永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 廖東南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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