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329號
原 告 吳俊和
被 告 熊夢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壹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4,250元及自民國99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100年8月31日本院審理中
更正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4,25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
其請求之基礎事實未有變更,僅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係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熊夢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
能幫助他人為詐欺犯行之取款使用,詎被告竟仍基於幫助
他人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99年12月24日22時許,在臺
中市○○○路與五權路口上之大都會網咖後面,將其所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龍東路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中壢龍東路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10,000
元之代價,交付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小妹」之成年人
及「小妹」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並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在
「露天拍賣網站」上設置拍賣網頁,佯裝網路拍賣賣家且
刊登虛偽不實之標售訊息,於99年12月28日15時30分許,
原告在瀏覽其上之拍賣訊息後,隨即依網頁上所刊登之訊
息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並以14,250元購得網頁上所刊登
標示之CANON廠牌7D單眼相機1臺,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隨
即通知原告繳交款項,致原告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受騙取
14,250元而受有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4,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8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1、經查,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幫
助他人為詐欺犯行之取款使用,詎被告竟仍基於幫助他人
詐欺取財之犯意,於99年12月24日22時許,在臺中市○○
○路與五權路口上之大都會網咖後面,將其所有中壢龍東
路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10,000元之代價,交付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小妹」之成年人及「小妹」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並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在「露天拍賣網站」
上設置拍賣網頁,佯裝網路拍賣賣家且刊登虛偽不實之標
售訊息,於99年12月28日15時30分許,原告在瀏覽其上之
拍賣訊息後,隨即依網頁上所刊登之訊息與詐欺集團成員
聯繫,並以14,250元購得網頁上所刊登標示之CANON廠牌
7D單眼相機1臺,俟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隨即通知原告繳交
款項,致原告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受騙取14,250元而受有
損害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刑事簡易判決書、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各1份為證,核與本院依職權所調取本院100年度中
簡字第1272號刑事卷宗(含偵查、調查卷)內附之相關帳戶
資料影本及其他事證相符,且被告上開幫助詐欺犯行,亦
經本院刑事庭判決判處拘役55日在案。
2、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84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將其所有上開中壢龍
東路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10,000元之代價,交付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綽號「小妹」之成年人及「小妹」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自係以此方式而幫助該成年人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遂行對原告之詐欺取財犯行,核與原告受騙致
受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是被告對原告所受之14
,250元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
3、是據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償14,2
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
,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本訴訟為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