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游敦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季芳 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