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游敦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季芳 間聲請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000,000元,應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