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0年度虎小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虎小字第129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
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及聲請移轉管轄狀在卷可明,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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