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提出帳簿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14號原告 劉嘉成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陳俊翔 律師被告 阮奕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出帳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信義區,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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