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90號原告 宋聖傑 被告 許阿雪
李昆身 李松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3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唯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