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厚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宏鈺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仲澤 律師原告與被告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黃美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