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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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54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佾嫻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5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佾嫻 蕭幼薇 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施君蓉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黃靖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