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53號原告 沈慶行 被告 葉中和
一、原告因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02,4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9,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8,54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