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同起訴狀所載(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損害賠償一案,刑事詐欺、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業經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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