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23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6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3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58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