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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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重附民上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上訴人乙○○
丙○○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上訴人甲○○男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巷○號居臺南市○○區○○路○○○巷○號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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