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61,61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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