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編號壹、參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三所列不予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