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宸鋒(原名趙晨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趙宸鋒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宸鋒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素行尚可,其明知國家嚴格查緝毒品,猶非法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應予以非難,並參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非鉅,持有時間未久,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審之被告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做工、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紅蘋果圖示白色包裝之毒品果汁包4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2月9日、同年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454、0000000000號鑑驗書可稽(偵卷第107-115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扣案物名稱備註紅蘋果圖示白色包裝之毒品果汁包4包檢體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蘋果圖示白色包裝(內含綠色粉末)送驗數量:2.4811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8624公克(淨重)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成分咖啡因純質淨重: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檢驗前淨重2.4811公克,純度﹤1%。備考:1.蘋果圖示白色包裝4包(已開封以包、未開封4包、總毛重14.40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未開封蘋果圖示白色包裝乙包。2.推估檢品4包,檢驗前淨重10.7695公克,檢驗後淨重9.1508公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2月9日、同年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20100454、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056號被告趙晨洋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2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晨洋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日2時許,在臺中市北屯區文昌二街與梅川東路口,以新臺幣1萬2000元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楊 」之男子購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紅蘋果圖示白色包裝之毒品果汁包4包(含袋重14公克,及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之毒品果汁包,其中BigEyes紫色包裝4包〈含袋重24公克〉、金好運娛樂城紅色包裝5包〈含袋重20公克〉、愷他命1包〈含袋重5公克〉)後,即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17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而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果汁包及K盤1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趙晨洋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全部犯罪事實。3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454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上開扣案之紅蘋果圖示白色包裝之毒品果汁包經送驗後,檢出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度﹤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上開紅蘋果圖示白色包裝之毒品果汁包4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未能提供上手之真實姓名、年籍、聯絡方式等資料供追查,有調查筆錄、偵訊筆錄可按,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無正當理由持有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1.8650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1%〉成分之BigEyes紫色包裝4包、金好運娛樂城紅色包裝5包、愷他命1包〈總純質淨重2.073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總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及施用第三級毒品部分,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然因該條文並無刑事罰規定,應由報告機關另為行政裁罰,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檢察官楊仕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林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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