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度台覆字第2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28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二八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 吳奚 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一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係於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同年月三十日發生效力。人民依該條例第六條,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應自八十四年一月三十日起,於二年內為之,此觀該條例第六條、第八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冤獄賠償法第十一條前段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覆議人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始以其亡父吳奚因叛亂案件,於四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四十五年二月九日被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覊押,四十四年九月六日受無罪判決確定,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規定,向台灣南投地方法院請求國家賠償,顯已逾上開二年之期限。原決定機關認聲請覆議人不得請求冤獄賠償,並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石木欽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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