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2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二五號
聲請覆議人甲○○右聲請覆議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七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應予維持。
理由按受無罪之宣告,曾受覊押,如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定有明文。所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係指覊押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而言。本件聲請覆議人前後二度涉嫌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雖其在接前案(聲請覆議人被判處罪刑確定)被覊押之後案,受無罪之宣告確定,但其於前案審理經法院傳喚無著,被通緝緝獲時,正係後案審理之時,審理後案之法官認其有逃亡之虞予以收押,應認係因聲請覆議人重大過失之行為所致,原決定機關依首揭規定,認其不得請求冤獄賠償,並無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違法,非有理由,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石木欽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