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53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及案外人 楊李秀鳳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8月28日起至民國125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及案外人楊李秀鳳於民國85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2,450,000元,借款期限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8月1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681,37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於民國95年10月18日繼承系爭不動產。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約定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映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5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鄉○○○段│251│建│127│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5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備考││││││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23│臺南縣關廟鄉│臺南縣關│2層樓房│46│68│25│13│平│加強│5.│平│全部││││1│東勢村東榮街│廟鄉四甲│加強磚造│.1│.4│.2│9.│方│磚造│49│方││││││43號│段251地││3│7│3│83│公│││公│││││││號││││││尺│││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