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法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法字第182號聲請人 翁俊治 即財團法人翁 黃琴 社會福利基金會之董事長代理人 陳惠明 會計師相對人財團法人 翁黃琴 社會福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翁黃琴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翁黃琴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第19條及第20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翁黃琴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90年2月14日台
(90)內中社字第9070285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0年3月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3冊第45頁第2394號)。茲該財團法人董事會於105年8月16日召開第5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財團法人翁黃琴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第19條、第20條及第23條,爰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董事會會議紀錄、修正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函文為證。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3條、第19條及第2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第23條,僅係增訂修正捐助章程日期,與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相對人之設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僅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逕向法院法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故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