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小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小上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小上字第61號上訴人 張一德 被上訴人麥帥新城F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本院內湖簡易庭99年度小上字第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又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24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又上訴人以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39條規定,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有定期向住戶收取管理費、與保全公司簽訂合約之權利,並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報告會務,即管理委員會除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外,更可依社區規約賦予之職務、權責、權限,為社區全盤管理業務之執行機構,管理委員會不僅為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之代表機關,更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認原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為由,提起本件上訴,堪認其上訴理由已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內容及事實,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其居住之麥帥新城F區社區,係由被上訴人委任力霸保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保全公司)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1年2月28日止提供駐衛保全服務,詎被上訴人未盡管理之責及力霸保全公司派駐之保全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監看監視器畫面及管制人員、物品進出,致使2名竊賊於99年4月2日侵入上訴人屋內竊取價值約新臺幣(下同)8萬7,000元之財物。於竊案發生後,被上訴人復未依其與力霸保全公司間之契約請求力霸保全公司為賠償,明顯失職,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8萬7,000元,及自9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則以:監視器只錄到竊賊從樓梯上去,上訴人遭竊時門鎖未被破壞,難以判斷如何遭竊,且社區僅有1名保全人員在值勤,1天分3班,1班8小時,保全人員還要處理社區其他事務,會離開管理室,不可能一直盯著監視器畫面,另保全公司表示失竊證據要明確,才能談賠償之問題云云資為抗辯。
四、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全部聲明不服,求為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8萬7,000元及自9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係由
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理委員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於民事訴訟法已有第40條第3項:「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規定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於第38條第1項明文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明文承認管委會具有成為訴訟上當事人之資格,得以其名義起訴或被訴,就與其執行職務相關之民事紛爭享有訴訟實施權,並於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9條第4項、第14條第1項、第20條第2項、第
21條、第22條第1項、第2項、第33條第3款但書,規定其於實體法上亦具享受特定權利、負擔特定義務之資格,賦與管理委員會就此類紛爭有其固有之訴訟實施權。故管理委員會倘基於規約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為職務之執行致他人於損害,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賠償責任時,其本身縱非侵權行為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亦應認被害人得基於程序選擇權,並依上開同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及訴訟擔當法理,選擇非以區分所有權人而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起訴請求,俾迅速而簡易確定私權並實現私權,避免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及有限司法資源之不必要耗費,合先敘明。㈡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盡管理之責及力霸保全公司派駐
之保全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監看監視器畫面及管制人員、物品進出,致使上訴人住宅於99年4月2日遭竊,財物受損等情,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住宅遭竊之事實雖不爭執,然否認其有未盡管理責任之情事,並以前開情詞置辯。而被上訴人係由麥帥新城F區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組織之管理委員會,僅屬非法人團體,本身並非侵權行為責任之權利義務歸屬主體,是本件應予審究者,乃被上訴人是否執行職務致上訴人受損,而應由區分所有權人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茲論述如下:
⒈依上訴人起訴主張,其係認力霸保全公司派駐之保全人員未
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監看監視器畫面及管制人員、物品進出致其住宅遭竊,則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人應為力霸保全公司派駐之保全人員,該保全人員係受雇於力霸保全公司,被上訴人係與力霸保全公司簽訂如原審卷一第8頁至第14頁所示之管理服務合約書,委任力霸保全公司提供麥帥新城F區社區之駐衛保全服務,自非該保全人員之僱傭人,且麥帥新城
F區社區區分所有權人亦非該保全人員之僱傭人甚明。則上訴人以保全人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監看監視器畫面及管制人員、物品進出致其住宅遭竊乙節,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即無理由。
⒉再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於竊案發生後,未依其與力霸保全
公司間之契約請求力霸保全公司為賠償,明顯失職等情,然被上訴人既無權利能力,並非權利義務之主體,應認其係代表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與力霸保全公司簽訂系爭管理服務契約,實際上之契約關係,應係存在於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與力霸保全公司之間。況上訴人之損害於其住宅遭竊時即已發生,與被上訴人有無依系爭管理服務契約向力霸保全公司求償顯無因果關係,是被上訴人執此主張被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責任云云,亦屬無據。
⒊此外,上訴人復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有何未盡管理之責致
其住宅遭竊受損之情事,則其請求被上訴人賠償8萬7,000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從而,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上訴人給付8
萬7,000元,及自99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依上訴意旨足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9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本院依職權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36條之29、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36條之19,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劉逸成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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