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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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25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林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光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民國(下同)99年12月9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32,995元未給付,其中84,960元為消費款;44,435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光輝於94年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94年4月25日起至97年4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債權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2月9日止累計94,467元未給付,其中62,219元為本金;28,365元為利息;3,88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250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林光輝│99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84960││││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林光輝│99年12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62219││││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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