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3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3284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所提計算書之本金債權額為新臺幣陸萬貳仟元之計算方式(依所附之執行命令所示,本件移轉之債權本金金額分別為新臺幣貳萬元及新臺幣肆萬元,與台端計算之金額不符,本件請求之本金、利息之金額疑有違誤)。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