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號債務人 莊松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0
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
4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單、交車工作單(見本院卷一第306、311至323頁,卷二第35、63、64、75至82、116至123頁)在卷足憑。
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3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2,300元、第33期至64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為4萬2,300元、第65期至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為5萬2,300元,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374萬8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34.22%。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374萬800元,高
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第141、142頁)。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坐落於彰化縣埤頭鄉,權利範圍40分之3之土地一筆,惟該筆土地經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一次拍賣(第一次拍賣底價為60萬元)仍無人應買,而將該不動產返還債務人,此有債務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一第307、325至327頁,卷二第54頁),顯見該筆土地變價不易,縱經變價,其價格亦不會高於債務人於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額,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任職於商富實業公司,該公司僅代理saab汽車之銷售
,債務人雖從事汽車服務業已有22年,然因環境影響、業績下滑,職務亦從業務課長降級轉任銷售業務人員。又汽車業於97年10月間因美國金融海嘯影響,加上saab汽車之GM公司傳出將倒閉消息,嚴重影響債務人業績,致債務人99年1至
8月僅賣出3輛汽車,收入大不如前,99年1月至10月每月平均薪資僅有3萬7,100元(加計獎金,並扣除配備折扣),此有債務人上開薪資證明文件、本院職權調查商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料、yahoo奇摩電子新聞,附卷足佐(見本院卷二第56至58頁)。
㈢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3萬7,100元,扣除清償金額2萬2,300元
後,剩餘1萬4,800元用以支應日常生活所需,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該地區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為1萬4,614元,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之剩餘金額僅高於最低生活標準186元(計算式:00000000000=186),並未逾越一般人之生活水平。又債務人陳報,saab已確定由荷蘭spyker經營,99年10月底saab95款車種推出,未來幾年亦有新車上市,以債務人22年之汽車銷售經驗,預期未來收入會增加,從而擬定自第33期起每月增加清償金額2萬元、第65期起每月增加清償金額1萬元之更生方案,亦有本院消債事件筆錄、yahoo奇摩電子新聞,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60、61、196頁),從而債務人確係因非個人因素而導致收入降低,並無如債權銀行所質疑有不認真工作或有隱匿收入之情事。且以債務人現年53歲,仍願意努力工作延長清償年限至8年,並階段性增加還款金額,堪認債務人還款誠意甚鉅而無不合理之處。㈣另台北富邦銀行於陳報狀中表示,其對於債務人之民間債權
人之債權真實性提出異議,惟未接獲本院調查結果通知。查本件民間債權人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借款轉帳紀錄,殊屬明確,亦經合法異議之債權人台新銀行、匯豐銀行、華南銀行、萬泰銀行、花旗銀行具狀表示對於民間債權人列入債權表已無意見。次查台北富邦銀行逾期對於民間債權人提出異議而不合法,經本院告知後亦於99年6月10日撤回其異議(見本院卷一第284頁),而今卻再次爭執民間債權人之真實,顯無理由。
三、再者,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主張就學貸款保證債權不應附加條件受償,或所附條件應為「債務人應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起,依更生方案履行條件(包括債權分配比例、履行期數等)負清償之責」部分,本院以台北富邦銀行陳報債務人所負台北富邦銀行就學貸款保證債權之借款人 莊振毓 之還款履約起始日為100年1月1日(見本院卷一第126頁),參諸更生程序並無如清算程序中清算債權應予現在化之規定,附條件或附期限之更生債權,仍應以附條件、附期限之狀態於更生方案中受償(消債條例第111條; 張登科 著,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75頁參照)。
再依台北富邦銀行與莊振毓所簽立之就學貸款借據第8條第
3項、第7項所定觀之,台北富邦銀行需限期請求更換連帶保證人而連帶保證人未於期限內更換時,方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顯見台北富邦銀行自有利用契約約款達到保障其自身利益之機會,非但怠於行使,更希冀利用法律所無之規定將該筆連帶保證債務列入更生方案受償,於法未合。再查本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為8年,已達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所定最長償還年限,台北富邦銀行主張應附加「自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起,應履行等同於更生方案履行期數」之條件,於法有違;為兼顧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依消債條例第73條得受免責之權益,自不宜使更生方案履行期間變相延長逾8年期限,致債務人之債務清理陷於不確定狀態,有礙消債條例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以利債務人重建之立法目的等情。綜上,本院衡酌台北富邦銀行就學貸款保證債權之償還期尚未屆至,台北富邦銀行亦未依其雙方所簽定之約款行使權利,與其他債權人之債權均已屆清償期不同,且借款人於償還期屆至時是否依約履行債務尚無法確定,若借款人均按期履行,台北富邦銀行就學貸款債權即無由債務人代為償還之必要,其權益不致受損,應認本件更生方案就台北富邦銀行就學貸款保證債權以附條件狀態列入,並自清償期屆至,惟台北富邦銀行未獲清償時起,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為限,按確定債權表所載債權金額,與其他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就每期清償金額分配受償之內容,係屬合法適當,且已於消債條例規定之容許範圍內,給予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為確保債權而徵提保證人之保障,而為公允。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2日給付,第1至3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萬2,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33期至64期每期清償金額4萬2,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第65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5萬2,3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1093萬1,495元(未列入台北富邦銀行之連帶保證債務60萬8,236元)││。││4.清償總金額:374萬800元││5.總清償比例:34.22﹪││6.清償金額(1)71萬3,000元清償比例(1):6.53﹪││7.清償金額(2)135萬3,600元清償比例(2):12.38﹪││8.清償金額(3)167萬3,600元清償比例(3):15.31﹪││9.台北富邦銀行應於清償期屆至,惟未獲清償時起,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為限,按確││定債權表所載債權金額,與其他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就每期清償金額分配受償之內容││。│││├──────────────────────────────────────┤│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配金額│││││金額(1)│金額(2)│(3)││││││││├──┼────────┼─────┼─────┼──────┼───────┤│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28,773│1,283│2,433│3,008│││股份有限公司│││││├──┼────────┼─────┼─────┼──────┼───────┤│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687,073│1,402│2,659│3,287│││股份有限公司│││││├──┼────────┼─────┼─────┼──────┼───────┤│3│滙豐(台灣)商業│245,542│501│950│1,175│││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305,669│2,664│5,052│6,247│││股份有限公司│││││├──┼────────┼─────┼─────┼──────┼───────┤│5│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66,434│747│1,418│1,753│││股份有限公司(未│││││││加計連帶保證債權│││││││)│││││├──┼────────┼─────┼─────┼──────┼───────┤│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92,435│189│357│443│││有限公司│││││├──┼────────┼─────┼─────┼──────┼───────┤│7│花旗(台灣)商業│1,129,586│2,304│4,371│5,404│││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萬泰商業銀行股份│746,981│1,524│2,890│3,574│││有限公司│││││├──┼────────┼─────┼─────┼──────┼───────┤│9│彰化商業銀行股份│81,552│165│316│390│││有限公司│││││├──┼────────┼─────┼─────┼──────┼───────┤│1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322,195│657│1,247│1,541│││有限公司│││││├──┼────────┼─────┼─────┼──────┼───────┤│1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25,255│664│1,259│1,556│││股份有限公司│││││├──┼────────┼─────┼─────┼──────┼───────┤│12│ 王伯光 │3,000,000│6,120│11,609│14,353│├──┼────────┼─────┼─────┼──────┼───────┤│13│石衣筠│650,000│1,326│2,515│3,110│├──┼────────┼─────┼─────┼──────┼───────┤│14│ 高文斌 │1,100,000│2,244│4,257│5,263│├──┼────────┼─────┼─────┼──────┼───────┤├15│ 廖山煌 │250,000│510│967│1,196│├──┼────────┼─────┼─────┼──────┼───────┤││合計│10,931,495│22,300│42,300│52,3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3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3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每期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32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六、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七、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八、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